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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淮安市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問責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黨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管理和監督,強化責任意識,提高履職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黨政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淮安市各級黨委、政府、紀委機關及其所屬部門以及其他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組織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問責應當堅持從嚴要求、實事求是、依法有序、簡捷高效、規范操作的原則。

          第四條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受到問責,同時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辦理。

           

          第二章       問責的情形

           

          第五條  決策、決定失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人員實行問責:

          (一)在職權范圍內應當決策、決定而沒有決策、決定,或者超越職權擅自決策、決定,導致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者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對重要事項處理、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使用等,不按照規定程序和議事規則進行決策、決定的;

          (三)對社會涉及面廣、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決策、決定,不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可行性論證、聽證、咨詢、公示、報批的;

          (四)不按照規定程序,擅自改變原決策、決定,導致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者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制定、發布與法律法規、上級政策規定相違背的文件、規定的;

          (六)違法違規設定審批項目、增加審批環節或者前置條件、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的;

          (七)其他決策、決定失誤導致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者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六條  工作失職、失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人員實行問責:

          (一)不執行或者不正確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黨政機關的決定、決議、命令、工作部署,導致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者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導致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者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工作不負責任,未能完成應該承擔的工作任務,或者完成任務質量較差,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對職責范圍內的重大問題不按照規定報告和妥善處理的;

          (五)對群眾檢舉、控告、申訴、投訴等,不按照規定調查處理,或者對群眾反映的合理訴求應該解決而不解決的;

          (六)無正當理由不執行執紀執法機關、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作出的決定的;

          (七)其他工作失職、失誤導致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者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七條  濫用職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人員實行問責:

          (一)實施或者強令、授意他人實施違反法律法規、制度、政策的行為,導致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者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非法干預市場經濟活動,或者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行為縱容、包庇的;

          (三)截留、滯留、擠占、挪用財政專項資金和政府代管資金,或者違反規定安排使用財政資金、國有資產,造成資金浪費或者國有資產流失的;

          (四)干擾、阻撓、對抗執紀執法機關、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管理、監督和查處違法違紀行為的;

          (五)對投訴人、證人刁難、打擊、報復、陷害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導致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者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八條  違反工作紀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人員實行問責:

          (一)工作時間擅自脫崗,或者做與工作無關事項,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對管理、服務對象態度冷漠、蠻橫粗暴以及其他不文明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對管理、服務對象吃拿卡要、亂收費,或者接受營業性娛樂休閑活動的;

          (四)違反服務承諾,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違反行業禁令的;

          (六)其他違反工作紀律情形的。

          第九條  違反效能建設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人員實行問責:

          (一)對重大決策部署、重要事項、重點項目、重點工程落實推進不力,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對綜合協調性工作,主辦單位不主動牽頭,協辦單位不積極配合,導致工作延誤的;

          (三)工作敷衍塞責,不作為、慢作為,推諉扯皮,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其他違反效能建設規定情形的。

          第十條  違反作風建設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人員實行問責:

          (一)違反公務接待管理規定,或者違反規定發放各種津貼補貼、獎金、實物,或者違反規定舉辦各類節會慶典活動的;

          (二)部門之間、部門內部用公款相互吃請,或者工作日中午飲酒的;

          (三)以各種名義換用、長期借用、占用基層、企業、個人的車輛,或者公車私用、擅自駕駛公車的;

          (四)用公款購買、贈送食品、煙酒等年貨節禮,或者用公款購買、贈送充值卡、賀年卡、有價證券和各種支付憑證的;

          (五)用公款參與營業性娛樂休閑活動的;

          (六)以各種名義變相公款出國(境)旅游,或者以公務差旅名義變相國內旅游,或者接受下屬單位、服務對象安排的旅游活動的;

          (七)超標準、范圍操辦婚喪事宜,或者借子女升學、本人和家人生日、喬遷、工作調動晉升等名義操辦喜慶宴的(親屬除外);

          (八)辦公用房超出規定面積,或者豪華裝修的;

          (九)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社團組織兼職(任職)的;(十)違反社會道德,造成不良影響的;

          (十一)其他違反作風建設規定情形的。 

          第十一條  對群體性、個體極端性、突發性事件處置失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人員實行問責:

          (一)因疏于管理,或者采取措施不當,引發群體性、個體極端性、突發性事件的;

          (二)處置不當或者不作為,導致事態惡化,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遲報、謊報、瞞報群體性、個體極端性、突發性事件,或者公布虛假信息的;

          (四)其他群體性、個體極端性、突發性事件處置失當情形的。

          第十二條  轄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實行問責:

          (一)發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三個月內連續發生較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二)在發生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疫情和重大突發事件時,不及時有效妥善處理的;

          (三)對職責監管范圍內發生的違法違紀違規行為不查、不報,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四)落實黨風廉政建設黨委主體責任、紀委監督責任不力,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其他應當問責情形的。

          第十三條  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實行問責:

          (一)發生較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三個月內連續發生事故、事件、案件,造成較大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  

          (二)單位工作人員發生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和失職瀆職等違法違紀行為,或者對單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包庇、袒護、縱容的;

          (三)對監管職責范圍內違法違規行為不查、不報,造成較大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

          (四)對有關機關要求問責的事項拒不辦理或者拖延辦理的;

          (五)落實黨風廉政建設黨委主體責任、紀委監督責任不力,造成不良影響的;

          (六)其他應當問責情形的。

          第十四條  違反干部選拔任用規定、組織人事紀律、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等相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三章       問責的方式與適用

           

          第十五條  問責的方式:

          (一)誡勉談話;

          (二)書面檢查;

          (三)責令公開道歉;

          (四)停職檢查;

          (五)引咎辭職;

          (六)責令辭職;

          (七)免職;

          (八)辭退或解聘。

          上述問責方式,可以單處或者并處。

          第十六條  實施問責,根據情節輕重、造成的損失和影響大小,采取相應的問責方式。情節較輕的,按照第十五條第(一)、(二)、(三)項方式問責;情節較重的,按照第十五條第(四)、(五)項方式問責;情節嚴重的,按照第十五條第(六)、(七)、(八)項方式問責。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問責:

          (一)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挽回影響的;

          (二)積極配合問責調查,并且主動承擔責任的;

          (三)其他具有從輕或者減輕處理情節的。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問責:

          (一)同時發生本規定第五條至第十四條所列兩種以上(含兩種)情形的;

          (二)一年內受到兩次以上(含兩次)問責的;

          (三)干擾、阻礙、拒不配合問責調查的;

          (四)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五)對投訴人、證人刁難、打擊、報復、陷害的;

          (六)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重或者加重情節的。

          第十九條  受到問責的,取消當年度評優、評先資格。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一年內不安排職務,兩年內不得擔任高于原任職務層次的職務。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問責的程序與實施

           

          第二十條  問責的信息來源:

          (一)有關組織和人員提出的投訴、檢舉、控告和申訴;

          (二)上級機關或者本級黨委、政府、紀委領導的批示、指示;

          (三)有關機關和部門提出的意見和建議;

          (四)明查暗訪發現;

          (五)新聞媒體、網絡曝光的材料;

          (六)其他信息來源。

          第二十一條  對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實行問責,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必要時上級機關可以對下級機關管理的人員直接作出問責決定。

          第二十二條  對黨委、政府所屬部門和所轄地方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成員的問責,按照下列步驟實施:

          (一)啟動黨委、政府發現所屬部門和所轄地方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成員有違反本辦法所列情形的,主要領導可以交紀檢監察機關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調查核實;紀檢監察機關或者組織人事部門發現上述人員有應當問責線索的,開展調查核實。

          (二)調查紀檢監察機關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開展調查,出具調查報告,提出是否問責和問責方式建議。

          (三)決定對誡勉談話、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方式問責的,由紀檢監察機關或者組織人事部門作出問責決定;對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方式問責的,由黨委、政府作出問責決定;對辭退或解聘方式問責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四)執行紀檢監察機關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辦理相關問責手續。

          第二十三條  對黨委、政府所屬部門內設機構、下屬單位人員的問責,參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實施,由部門主要領導批準啟動問責程序,部門紀檢監察或者組織人事機構調查,由部門作出問責決定。

          第二十四條  對紀檢監察機關工作人員的問責,參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實施,由紀委主要領導批準啟動問責程序,紀檢監察干部監督室調查,由紀檢監察機關作出問責決定。同級黨委、政府管理的人員,擬按停職檢查以上方式問責的,報同級黨委、政府同意后,由紀檢監察機關作出問責決定。

          第二十五條  實施問責,應當下達問責決定書,寫明被問責人員基本情況、問責事實、問責依據、問責方式、批準機關、生效時間、申訴期限及其受理機關等,作出責令公開道歉決定的,還應當寫明公開道歉的方式、范圍等。

          第二十六條  問責決定機關作出問責決定后,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將問責決定書送達被問責人及其所在單位。

          第二十七條  問責實施機關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及時將被問責人員問責決定書送交干部檔案管理機構存入其個人檔案。副科級以上干部問責情況報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問責決定應當在被問責人所在單位公開,必要時應當在被問責人所在系統公開,對于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九條  被問責人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問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提出書面申訴。問責決定機關接到書面申訴后,由原承辦人以外的人辦理,并在30日內作出申訴處理決定。申訴處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訴人及其所在單位。在申訴期間,問責決定不停止執行。申訴中發現問責錯誤的,應當及時糾正。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機關工作人員,不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國有企業工作人員,村、社區從事公務的人員的問責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垂直管理部門單位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所列情形的,由紀檢監察機關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提出問責建議,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任免機關研究決定。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淮安市紀委、市監察局商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淮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問責暫行辦法》(淮政發〔2006〕117號)、《對損害發展軟環境和效能建設行為實行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淮發〔2008〕15號)、《淮安市秸稈禁燒與綜合利用問責細則(試行)》(淮辦發〔2009〕86號)及相關配套文件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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